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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美国的货物向美国海关提交舱单的规定

2024/3/28 17:48:34发布5次查看
运往美国的货物向美国海关提交舱单的规定 概述:此《规定》对《美国海关条例(the customs regulation)》内容进行修改,要求在美国以外港口装载目的地为美国港口的货物前,向美国海关提供特定的正确的舱单信息并鼓励以电子方式提供此种信息。本《规定》同时允许交纳国际承运人保证金(international carrier bond)的无船承运人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向美国海关提交货物舱单。海关需要提前获得舱单信息,以评估通过海运集装箱向美国走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风险,同时也能保证合法进口的货物得到尽快放行。不能及时提供前面所述的信息有可能导致延误美国海关批准卸载货物,同时有可能导致民事罚款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
生效日期:10月31日公告,12月1日生效
本规定由联邦法律登记委员会公告后30天后生效(insert date 30 days from
date of publication in the federal register)
无船承运人
按照新的条例规定,对国际承运人保证金的条件要做出修改,首先要确认无船
承运人作为舱单提供方的地位;其次对于交纳了保证金并被挑选出来按照4.7和
4.7a条款向海关提供电子舱单的无船承运人,要明确他们的义务,以便他们能够在
货物装船前24小时或更早地向海关提供舱单信息。无船承运人如不遵守这些义务,
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清偿损失。根据这个条例的目的,相对于海运公共承运人来
说,不经营海运船舶而又作为公共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要被当作托运人看待。
未及时提供或提供错误舱单信息的惩罚及清偿措施
如果船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供准确的舱单信息,或者提供了错误
的、伪造的及经过改动的舱单信息,新条例特别规定,要根据19 u.s.c. 1436 (b)
条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同样,如果一个交纳了国际承运人保证金并被选出向海关报
送电子舱单的无船承运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供准确的舱单信息,或者提
供了错误的、伪造的及经过改动的舱单信息,除上述惩罚措施外,还要因违反了国
际承运人保证金的要求接受相应的清偿惩罚。
卸货许可保证
新条例还规定,如果承运人不能在货物装船前向海关提供货物报关信息,海关
在要求民事罚款以外,还会延迟整船或部分货物的卸货许可保证,直到收到要求的
所有单证。
尽管出台了2002年贸易法案,19 u.s.c. 1431仍是权威性法规
海关做出结论,19 u.s.c. 1431和2002年贸易法案的343 (a)部分共存于海关法
律的框架内,贸易法案343 (a)部分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国会要撤消1431条款赋予海
关的收集舱单信息的权力。因此,根据1431 (b)和(d)条款,海关仍有权要求承运
人按照颁布的条款提前申报货物舱单。
此外,海关会依据2002年贸易法案的343 (a)部分颁布相应的规定,要求由船
舶、车辆、飞机运输进口美国的货物,都要提前通过电子传输提供货物信息。在这
方面,海关会协调343 (a)部分下的相应规定和今天颁布的19 u.s.c. 1431条款下
的相应规定。
散货和件杂货
海关最终决定,散货船可以得到提前24小时申报规定的豁免,件杂货根据每船
的具体情况,也有可能申请此项豁免。参加船舶ams计划的船公司如享有24小时提
前申报的豁免,必须在船舶到达美国港口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货物信息。对于非自
动申报的承运人,要在船舶到港时向海关申报货物信息。美国海岸警卫队虽然有96
小时前预抵港报告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很少这样要求。只有海岸警卫队严
格执行了这项要求以后,海关的措施才能够实施。
要申请豁免,承运人必须向美国海关的national targeting center提交书面申
请。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承运人必须遵守提前24小时申报的规定。在书面申请豁免
的时候,必须向海关提供详细的信息以便让他们评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这些信息
包括:承运人的irs号码;承运货物的来源、识别和包装方法;国内和国外的挂靠
港;承运人用来运输件杂货的船舶数量、船名和imo号码;与承运人合作的进口商
和货主名单,以及他们是否是c-tpat计划的成员。
如果海关对件杂货承运人给予了豁免许可,这种豁免只适用于申请中所写明的
情况,如果申请中写明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承运人需要提出新的申请。
海关可以随时废除给予承运人的豁免权。
符合参加条件的无船承运人
根据海关的最终规定,凡是在fmc登记并且在海关交纳了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人都
可以包括在海关的电子申报计划内。
舱单信息的保密性
为了保证舱单信息的保密性,19 u.s.c. 1431(c)条款做出了限制,只有进口商
和收货人才有资格填写需要保密的证书。尽管目前的规定允许进口商或收货人的代
理来填写他们的证书,海关不能把无船承运人看作是事实代理而允许他们填写证
书。因此需要对海关条例103条款做出修改。针对这一情况,海关不久将发布一个
单独的联邦登记通知,将填写证书的许可扩大到需要代表进口商和收货人填写两年
一次的证书的代理。
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
目前美国的船舶代理负责国际承运人保证金保险。同样,无船承运人也将到海
关办理各种手续,为了确保他们提供信息的正确性,海关将要求他们提供相同等级
的保证。只要无船承运人能在装船前及时向海关和承运人提供货物信息,就无须承
担责任。
海关的港口负责人在他们各自的权限内享有确定保证金金额的权力。对于保证
金所覆盖的无船承运人责任范围,海关总部要颁布政策指导标准。象以往一样,这
种政策指导会确定保证金的最低标准。根据海关条例的授权,每个港口的海关负责
人都有权根据他们的经验制定更高保证金标准。
但是这种指导并不包括清偿比例问题。如果出现了清偿案件,还要象往常一样
根据事实情况以及违反保证金要求的情况来确定。
美国港口卸货许可
19 u.s.c. 1448条款规定,只有在船舶进港并且从海关获得了卸货许可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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