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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物流运输案例分析(含法律维权及判定方法)

2024/4/19 17:12:25发布4次查看
在物流运输中,当事故风险出现时,合作双方的法律责任如何判定呢?下面小编带您来看看一个典型的物流运输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
原告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承诺为a公司运输七件礼品盒,后原告又与被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托运单,即代承运契约书,约定由被告作为实际承运人将上述礼品盒由北京市运往山东省威海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输货物名称为“礼品盒”。托运单后附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托运人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件数等内容,并出具托运货物的合法手续;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上全额保险,没按规定上全额保险的,如有货物损坏丢失,托运人自负,如遇特殊原因需赔偿的,按运费的三倍赔偿。经查,托运人原告未为该批货物投保。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未查验货物具体性质的情况下进行了运输,将四件礼品盒运至收货人处,其余三件礼品盒丢失。a公司与收货人均确认该批货物的性质为银质贵金属制品。事发后,原告已向a公司赔偿损失5766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少交付货物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7665元,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律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托运单即代承运契约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作为承运人,没有依约将全部货物运至目的地交给指定收货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以三倍运费为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被告事先单方拟定,其后附的投保及赔偿条款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特征,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于合同签订之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故该格式条款当属无效,被告应按照灭失货物的价值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作为托运人,仅在托运单上“货物名称”一栏填写了“礼品盒”,没有向被告表明货物的贵金属制品性质,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而被告在原告仅在托运单中填写“礼品盒”的情况下,并没有对货物实施开拆查验行为,故原、被告双方对于灭失货物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灭失造成的经济损失4036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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