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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品货物买卖公约的详细解读

2024/4/19 10:30:48发布4次查看
导语:公约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则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国际商品货物买卖公约的详细解读。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它所设定的规范是统一规范,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
1964年,国际外交会议在海牙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同时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前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后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统一实体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草案在会议上获得通过,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部崭新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它为了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特别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使它能成为一部名副其实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我国签署并核准了《公约》。《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
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包括积极方面,即怎样的货物买卖及其它有关事项属于它的适用范围;消极方面,即哪些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不属于它的适用范围。
(三)《公约》的保留
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但是,某个缔约国也可声明它不受条约的某一条款甚至某一部分的约束,这便是保留。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公约》第92条)。
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公约》第95条);
3.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公约》第96条。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即据《公约》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了保留的声明。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常是不成文的,它缺乏规范所应具有的足够的明确性和稳定性;而且不同地方的惯例,在内容上会有这样那样的不一致之处,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些国际性民间组织或学术团体或一国国内的某些组织,将国际贸易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纂,使之成文;有些并作了一些解释,增强了条理性、明确性,避免了内容上的矛盾、抵触,从而增加了协调和统一。
成文化了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
(一)《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1928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cif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后经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是目前最具广泛影响、得到普遍采用的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
自1936年编订之后,先后多次作了补充和修订,现行的是《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解释了即1.exw;2.fca;3.fas;4.fob;5.cfr;6.cif;7.cpt;8.cip;9.daf;10.des;11.deq;12.ddu;13.ddp.这13种贸易术语,其中最常用的是fob(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fca(货交承运人)。自1990年7月1日起生效。
(三)《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它包含cif、fob等六种贸易术语,但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内容很不一样。仅在当事人同意并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时,才对一项交易适用。
好了关于关于国际商品货物买卖公约的详细解读就和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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