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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货物进出境报关,修理物品进出境报关

2024/4/18 0:44:59发布6次查看

一般货物进出境报关,修理物品进出境报关
货物一般进出境报关 1.宣言。一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员”)应当向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须提交)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提单、装货单或者运单。(4)两份商业发票。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除在口岸申报时提交1份外,负责订货和支付货款的外贸公司还应向北京海关提交1份集中纳税;(5)装箱单复印件(对于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内容一致的包装货物可免);(6)减免税或免检证明;(7)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如国家《进出口货物报检清单》所列货物需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提交或加盖商检印章);(八)列入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文物鉴定或者其他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应当交验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九)贸易合同、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账册(海关认为必要时);(10)信用证(仅限出口港澳,以信用证结算);(11)出口收汇核销单。二。海关检查和放行。海关在查验单证、核对实际货物后,在货运单证上加盖放行章,退还给报关员,以便提货或发货。【说明】(1)报关员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后,发现报关单有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报关单内容时,可向海关提交更改单。出口报关后发生清关的,海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2)委托对外销售,结算方式为货物销售后按实际销售金额与出口商结汇,货物出口时不能提供发票的,可免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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