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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经典案例分析:我国物流快递普遍欠缺法律风险意识

2024/4/26 2:01:00发布3次查看
目前,我国物流快递普遍欠缺法律风险意识,从物流经典案例分析可以看出。
在众多物流经典案例中,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北京顺义法院共受理物流运输纠纷347件,诉讼标的总金额高达2220万元,平均每年的诉讼标的额约为444万元。纠纷类型主要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及其他运输合同纠纷。
随着物流运输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物流企业的业务操作流程缺乏规范,不但影响物流运输业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也导致发生纠纷时,物流企业自身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首先表现在运输合同形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些物流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根本不签订书面的物流运输合同,而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甚至仅凭口头约定进行。合同形式不规范常导致纠纷发生时,被诉一方往往以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无原件为由否认合同关系,以逃避法律责任。还有部分物流企业的制式运单在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如寄件人信息栏设计缺失等,导致在诉讼中就主体问题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合同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大部分物流公司的运单都是通过色彩变化、字体设计等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但有些运单的提示程度尚未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因此被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不在少数。一些业务员为了省事方便,未对保价和限制赔偿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解释,导致承运人不能援引格式条款而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运单是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货物是否经验收、权利义务如何划分等问题的关键,但一些物流公司对运单的管理并不规范,未形成制度化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存在信息记录不完整、运单未能妥善保管的问题,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寄件人签名栏是审查物流公司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关键,但在物流公司实际运作中,却存在大量的由业务员全权代填运单的现象。部分物流运输公司从托运人处提取货物时,未仔细检查货物数量和基本状况,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才发现货物实际情况与运单记载不一致,继而引发法律纠纷。
我国物流运输行业因起步和发展较晚,许多物流企业本身欠缺法律风险意识,易引起法律纠纷,从而导致不利后果发生。一些小型的物流企业未对公章进行严格管理,允许业务人员随意使用公章或出具证明,导致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审理涉物流运输的案件时发现,一些被诉的物流企业在没有厘清责任的情况下就随意出具货物损失证明,以为只是帮助合作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却没想到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依据货物损失证明向出具方物流公司索赔,导致公司受到损失。
近几年,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出台了多项与物流运输相关的政策及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一些物流企业未能及时掌握这些规范标准,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一旦被查处,对企业声誉等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很多物流企业对货损险和物流责任险存在认识误区,不能正确地区分这两种保险的差别,进而未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货损险是以货物损失为保险标的,物流公司投保此类保险时,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发生货损后,拥有保险金申请和理赔权的是被保险人,即实际货主。物流责任险是以承运人履约瑕疵造成货损对外承担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为承运人,承运人享有理赔权。货损险保险责任涵盖范围比较广泛,且费率较低,所以很多物流企业倾向于购买货损险,但由于承运人(物流企业)并非被保险人,一旦发生货损,难逃“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宿命,一方面自费帮货主投保货损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赔偿货主后反过来又会向承运人追偿。
还有部分物流企业为节省保费,放弃货损险而只投保物流责任险。实际上,从物流经典案例可以看出这种选择仍然存在风险,因为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在此种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货主面临的货损风险增大,物流企业的声誉、客源也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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