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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油胶属于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吗

2024/4/25 22:14:42发布3次查看
甲油胶又名美甲胶,被广泛应用于美甲领域,因其轻巧、韧性好、不易折断和保持时间长等特点,深受美甲人士青睐。近年来,国际市场对甲油胶需求旺盛,催生国内供给侧快速发展。本文通过介绍广州海关查获未法检甲油胶的案例,引导企业重视规范申报,整肃出口通关秩序。
案例情况
“奋发”02行动是广州海关关警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逃避商检罪的专项行动,初步查获5个非法生产窝点和2个报关公司,初步查发货值达4.2亿元的出口甲油胶存在逃避商检的情形。同时,广州海关进一步发现另有400多家企业涉嫌非法出口甲油胶。
甲油胶属于税目明确列明的指甲化妆品,应归入税号3304300001、3304300002或3304300003,是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但不法企业利用甲油胶主要成分是树脂胶的特点,将其伪报为不需要商检的3206、3307、3402、3505、3506、3824和3906等税号项下的uv胶、树脂胶等。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三十一条规定,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
根据《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甲油胶是“光疗美甲”技术不可或缺的基础原料,主要成分为基础树脂和光引发剂,辅料为颜料、流变改性剂、附着力促进剂、增韧剂、单体稀释剂、交联剂和溶剂等,可健康、安全地改变原生自然指甲的外貌和颜色,美化自然指甲。根据功效不同,甲油胶分成底涂黏合胶、呈色中层胶和表涂封层胶3种,都是税目明确列明的指甲化妆品,均应归入税号3304300001、3304300002或3304300003,属于《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除《目录》列明的商品外,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还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法定检验)。因此,企业进出口旧的成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部分医疗器械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的,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报规范、准确,避免出现漏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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